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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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