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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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年1月1日 执行 | 2019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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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6日 (日) 13:2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9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需要,结合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现状和纳税人承受能力,经调研测算,确定我市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核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