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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注明再制造商名称、地址(委托加工的还需标明受委托再制造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五大总成”溯源代码(如有)等信息。 |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注明再制造商名称、地址(委托加工的还需标明受委托再制造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五大总成”溯源代码(如有)等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仅可用于公益宣传,不得作为再制造企业产品质量保障的证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图案、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有关要求。 | ||
第二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应采用《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GB/T 32007)国家标准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通过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方式对再制造零部件进行追溯。 | 第二十二条 再制造企业应采用《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GB/T 32007)国家标准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通过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方式对再制造零部件进行追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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