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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9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23号 2025年9月24日 执行 =正文=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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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同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深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税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推送至税务部门,加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协同与利用。 | (七)协同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深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税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推送至税务部门,加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协同与利用。 | ||
(八)强化对会计软件的合规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按照《[[ | (八)强化对会计软件的合规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要求开发的会计软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压实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合规责任,促进代理记账机构提升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合规水平。 | ||
四、工作要求 | 四、工作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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