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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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3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京财税〔2022〕721号 2022年1月1日 执行
2022年3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京财税〔2022〕721号 2024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见附件)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