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30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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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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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1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正文=
=正文=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法
  一、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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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1|D]][[Category:汕头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粤]]
[[Category:2011|D]][[Category:汕头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核定征收率|粤]][[Category: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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