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第8行: 第8行: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center>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center>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9,178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