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2006年12月29日  执行
2006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2006年12月29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正文=
第17行: 第18行: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分配表
  附件: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分配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06|废]]
[[Category:2006|废]]

2025年10月3日 (五) 12:32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2006年12月29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车辆的免税指标计划(包括车辆型号、受赠数量、受赠单位和车辆照片),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154辆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分配表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