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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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市公安局不再为境外个人开具纸质《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以下简称《居留证明》);境外个人新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通过审核后办理网签购房合同,不再出具《居留证明》,后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不再收存《居留证明》纸质材料。之前已完成网上签约,办理后续权属登记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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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6月2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5〕207号 2015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以及《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前,应按京建发〔2011〕65号、京建交〔2007〕103号文件的规定,如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区县存量房网签窗口等网签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区县存量房网签窗口等网签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在北京交易登记系统填报相应信息,网上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购房资格审查申请,并按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规定留存申报材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境外个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通过审核的境外个人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境外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市公安局不再为境外个人开具纸质《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以下简称《居留证明》);境外个人新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通过审核后办理网签购房合同,不再出具《居留证明》,后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不再收存《居留证明》纸质材料。之前已完成网上签约,办理后续权属登记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