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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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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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8〕118号  2008年8月25日  执行
2008年8月2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8〕118号  2008年8月25日  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9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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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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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收养登记工作规范'''</center>
<center>'''收养登记工作规范'''</center>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37行: 第39行: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第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第67行: 第69行:
  (九)监督电话。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154行: 第156行: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第215行: 第217行: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第243行: 第245行: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第391行: 第393行: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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