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文本替换 - 替换“Category:减税降费”为“”)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9年2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2019年2月13日 执行 | 2019年2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2019年2月13日 执行 | ||
| 第7行: | 第8行: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
[[Category:2019|2]][[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9|2]][[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车船税税收优惠]] | |||
2025年9月24日 (三) 15:4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9年2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2019年2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