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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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9月16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5〕5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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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山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山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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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9]][[Category:上海市财政局]]
[[Category:2025|9]][[Category:上海市财政局]][[Category:个人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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