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9月1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  2025年9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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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年第 40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含)3000 万元;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 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 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 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3%;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 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 、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 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 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且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万元、1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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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9]][[Category: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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