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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 ||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 3.[https://pan.baidu.com/s/19JBvB_ovZIeAug7DfmTNdQ?pwd=pwrs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提取码:pwrs |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 |||
{| class="wikitable" | |||
! 企业类型 !! 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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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 |||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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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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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
4.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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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 |||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 |||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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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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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9]][[Category:工业和信息化部]] | [[Category:2025|9]][[Category:工业和信息化部]][[Category: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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