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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  ——  2016年5月6日  执行  =正文=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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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  ——  2016年5月6日  执行  | 2016年5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  ——  2016年5月6日  执行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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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 ||
  '''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 |||
  '''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
  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   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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