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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2016年4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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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行: | 第77行: | ||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第93行: | 第93行: | ||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 ||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 ||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 ||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 ||
第117行: | 第117行: | ||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 ||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
第159行: | 第159行: | ||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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