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13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的通知 —— 2016年5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针对新增的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了差额开票功能。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 |
(没有差异)
|
2025年9月14日 (日) 09:51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13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的通知 —— 2016年5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针对新增的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了差额开票功能。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掌握,我们对部分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差额征税开票方式应用范围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详见附件1和附件2),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2: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