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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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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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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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1:5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