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2008年11月24日  执行
2008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2008年11月24日  执行
第9行: 第10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2008|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8|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

2025年9月8日 (一) 01:46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2008年11月24日  执行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