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文本替换 - 替换“  扫码关注慧税”为“<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199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1999年4月19日  执行  | 199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1999年4月19日  执行  | ||
| 第6行: | 第5行: | ||
2009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  2009年2月5日  条款修改  | 2009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  2009年2月5日  条款修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
=正文=  | =正文=  | ||
| 第15行: | 第14行: | ||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 ||
[[Category:1999|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9|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Category:卫生和社会工作]][[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 |||
2025年9月8日 (一) 01:3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1999年4月19日 执行
2009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 2009年2月5日 条款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