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年12月31日  执行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年12月31日  执行
第9行: 第8行: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199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

2025年9月8日 (一) 01:06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1996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