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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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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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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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0:5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0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2010年3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