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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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2009年10月28日 执行 | 2009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2009年10月28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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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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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0:5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2009年10月28日 执行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