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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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 2002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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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0:3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