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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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年9月1日  施行  | 2010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年9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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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一) 00:3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