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13行: | 第13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89|8]][[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 | [[Category:1989|8]][[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印花税税收优惠]] |
2025年9月6日 (六) 13:4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89年8月4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函〔1989〕53号 1989年8月4日 执行
正文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