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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17号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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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 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 ||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 |||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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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 ||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 |||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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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https://pan.baidu.com/s/1TLts7jI17dCh5-nOHSGXRA?pwd=jk4c 专项债券项目投资及资金还款情况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提取码:jk4c | 附:[https://pan.baidu.com/s/1TLts7jI17dCh5-nOHSGXRA?pwd=jk4c 专项债券项目投资及资金还款情况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提取码:jk4c | ||
=政策解读= | |||
<center>'''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center> | |||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 |||
答: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等要求。此前,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部分项目单位的财务指标不能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针对专项债券资金核算及形成资产的信息填报两个问题,在现有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印发《规定》,将进一步规范项目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管理及项目资产管理。 | |||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
答:《规定》包括关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关于专项信息的填报、关于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 |||
第一部分为关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对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以及取得专项债券资金、购建相关资产、取得项目收入等的账务处理进行规范。 | |||
第二部分为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对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购建相关资产、取得项目收入等的账务处理进行规范。 | |||
对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和企业类项目单位,均应以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是否约定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为条件,判断项目单位是否确认负债,以配合债务管理要求压实项目单位的偿还责任。 | |||
第三部分为关于专项信息的填报,以项目为主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报送“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对每一个专项债券项目的资产建设情况、各类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情况等进行反映。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报送专项信息,提供每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为专项债券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 |||
第四部分为关于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对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新旧衔接、项目单位的初始信息填报作出规定。 | |||
第五部分为附则,对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规范。 | |||
同时,《规定》后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表样及编制说明,为项目单位信息填列提供规定的报表格式。 | |||
问:《规定》有什么积极意义? | |||
答:《规定》是在现行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础上发布的更加具体、完善的指导性办法,对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汇总作出详细规定,有助于推动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合理预期财务风险,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 |||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和企业类项目单位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反映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压实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要求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判断是否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项目单位是否承担偿还义务,不是会计核算规定的,而是在专项债券发行时就已经确定并写入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如果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项目单位应当确认负债,否则,不确认负债。通过提供更加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配合债务管理要求压实项目单位管理责任。 | |||
二是强化专项债券信息报送,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提供支持。目前,专项债券相关的信息散见于各项目单位的各会计科目,缺少信息编报和汇总体系,难以形成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和资产的全貌。为满足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特定信息需求,《规定》要求无论是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还是企业类项目单位,都要以项目为主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报送“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对每一个专项债券项目的资产建设情况、各类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情况等进行反映。通过专项信息填报,提供每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为专项债券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对各专项债券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编报,能够形成各地区和全国专项债券项目总体建设情况、总体形成的资产以及总体还本付息情况,为加强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依据。 | |||
问:《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 |||
答:《规定》中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为落实专项债券管理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作出的进一步强调,未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要求。《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处理原则的目标是如实反映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的经济实质以及该交易对企业类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取得专项债券资金的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专项债券相关法规政策、项目实施方案、融资平衡方案等判断本单位是否承担了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前期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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