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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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17号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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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行: 第30行:
  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第88行: 第88行: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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