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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2000年10月26日 执行 | 200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2000年10月26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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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四、五、七条 | |||
=正文= | =正文=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第46行: | 第48行: | ||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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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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