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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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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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2004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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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 (1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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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4|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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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4|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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