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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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一)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2025年8月25日 (一) 12:42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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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5年第2号  2025年1月1日  施行

202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5年第2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的规定,现就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包括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3.证明企业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企业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备案核准、投资时间、所得类型、所得归属期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3.证明企业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等);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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