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21行: 第21行: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20|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
[[Category:2020|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

2025年8月24日 (日) 14:10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0年6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2020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6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2024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