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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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5年8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9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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