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9行: | 第9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200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清算]] |
2025年8月13日 (三) 14:0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 国税函〔2002〕512号 2002年6月5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97号)收悉。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的难度和目前实际征管情况,同意你局试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时,采取由纳税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开发成本、费用增值额等情况进行清算审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时,参考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请你们及时总结这方面工作经验并报总局。如可行,便于在其他条件适合的地方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