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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
2025年7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7月20日 条款修改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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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9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 |||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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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1.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90万元及以上的汽车(详见上表),按照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与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加总计算。 | |||
2.“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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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小汽车]][[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小汽车]][[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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