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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
2025年7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7月20日 条款修改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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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 |||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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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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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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