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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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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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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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年10月1日  执行
2025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5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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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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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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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2.[https://pan.baidu.com/s/1NOjqHFT3D-jDN56J5QRe8g?pwd=kwe8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提取码:kwe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总表:[https://pan.baidu.com/s/15GZ8m-RqBysUwVvPwRHX_A?pwd=3r7i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提取码:3r7i
 
  1.[https://pan.baidu.com/s/1ljlBs-kZH-pVXeCXo0jkxg?pwd=zm26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提取码:zm26
 
  2.[https://pan.baidu.com/s/10-xDmIxfhOJTjHY71jKHNA?pwd=7psr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提取码:7psr
 
  3.[https://pan.baidu.com/s/1CDVAIHHVz6PBrJK0VSaQLA?pwd=r6pf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提取码:r6pf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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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center>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colspan="2"|原方法 !! colspan="4"|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center>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colspan="2"|原方法 !! colspan="4"|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center>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colspan="2"|原方法 !! colspan="4"|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center>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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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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