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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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 |||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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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2日 (六) 08:4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1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