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1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59号  2009年11月27日  执行 2017年2月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5号  2017年2月2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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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4方面政策的衔接,我部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的要求,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4方面政策的衔接,我部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的要求,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2009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调整制定2009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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