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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4〕33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 2024年11月2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4〕33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 ||
2025年1月6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部分药品信息进行修正的公告 —— 2025年1月6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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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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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Zw1hDB_84S1zu9UrmruIFA?pwd=7p26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提取码:7p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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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医疗保障局]][[Category: | [[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医疗保障局]][[Category: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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