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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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8号  2007年4月27日  执行
2007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8号  2007年4月27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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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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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4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8号  2007年4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实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4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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