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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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2003年11月25日 执行 | 200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2003年11月2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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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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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二) 05:2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2003年11月25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撤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