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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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2016年5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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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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