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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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你局应对广信深圳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你局应对广信深圳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地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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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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