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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编辑摘要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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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行: | 第211行: | ||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体人字〔2008〕430号)一并废止。 |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8年—2010年间参加学习并缴纳学费的,按照原《[[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体人字〔2008〕430号)标准资助,执行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以后(含2011年)参加学习并缴纳学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 ||
第三十条 解放军运动员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办法。 | 第三十条 解放军运动员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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