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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行: | 第155行: | ||
第十八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 第十八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公平成交价格= | 公平成交价格 = 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 (1 -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 ||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 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 100% |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 ||
第167行: | 第167行: | ||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公平成交价格= | 公平成交价格 = 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 × (1 +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 ||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 × 100% | ||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
第179行: | 第179行: | ||
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一)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 | (一)息税前利润率 = 息税前利润 / 营业收入 × 100% | ||
(二)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 | (二)完全成本加成率 = 息税前利润 / 完全成本 × 100% | ||
(三)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 | (三)资产收益率 = 息税前利润 / 〔(年初资产总额 + 年末资产总额)/2〕 × 100% | ||
(四)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 | (四)贝里比率 = 毛利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100% | ||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利润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利润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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