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7月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7年第42号  2017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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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行: 第109行: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177行: 第177行: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308行: 第308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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