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192号  2004年12月22日  执行
2004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192号  2004年12月22日  执行
第13行: 第12行:
  请遵照执行。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Category:2004|废]]

2025年6月30日 (一) 13:28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192号  2004年12月22日  执行

2009年12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200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