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9行: | 第9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3|4]][[Category: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ategory: | [[Category:2013|4]][[Category: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ategory:出生医学证明]] |
2025年6月27日 (五) 07:0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3年4月22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4月22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原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