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7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2007〕489号  2007年5月14日  执行
2007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2007〕489号  2007年5月14日  执行
第9行: 第10行: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Category:2007|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wiki置底}}
[[Category:2007|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卷烟]]

2025年6月19日 (四) 05:56的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7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2007〕489号  2007年5月14日  执行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